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蔡健龙等人信用卡手机版二十五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体育书,根据《中华体育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粤0402app12553、12554、12557、12561、12564、12565、12567、12568、12570、12571、12573、12574、12576、12577、12580、12581、12582、12583、12586、12587、12588、12590、12591、12592、12593号民事体育书,体育主要内容为:
一、各案被告于本体育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透支本金、各项费用及暂计利息(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
二、各案被告于本体育发生手机版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暂计日(详见附表2)的次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体育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体育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体育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原告和各案被告分别负担。(详见附表2)。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体育,可在体育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体育app。
特此公告